(Q1)中国公民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或亲属(超过180日)
一、 基本申请材料
(一)护照: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中国签证有效期加停留期不超过护照有效期。
(二)1张近期、清晰、正面、白色背景的免冠彩色证件照。
(三)在线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
(四)合法停留或居留证明(适用于不在国籍国申请签证者):如您不在国籍国申请签证,您需提供在所在国合法停留、居留、工作、学习的有效证明或有效签证。
(五)原中国护照或原中国签证(适用于曾有中国国籍,后加入外国国籍者):如您系首次申请中国签证,须提供原中国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如您曾获中国签证并持新换发的外国护照申请签证,须提供原外国护照照片资料页及曾获得的中国签证复印件(如果新护照所记载的姓名与原护照不一致,还须提供有关官方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证明文件)。
(六)18周岁以下的申请人申请签证时,须提供:1、父母双方护照复印件;2、瑞典税务局开具的含有签字盖章的家庭关系证明原件(Familjebevis)(如需);3、现持有或曾持有国籍为中国国籍的父母,须提供其瑞典永久居留许可证明复印件。 如为第一次申请,还需提供情况说明:写明孩子出生那一刻,父母双方身份(持有哪国护照、签证、永居卡),并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二、其它申请材料
如系家庭团聚事由,须提供: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拟抵达日期、拟居留地点、拟居留期限、与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邀请人信息: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二)邀请人的中国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国人护照及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证明(结婚证、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如系寄养事由,须提供:
(一)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寄养委托公证或经过所在国或中国公证认证的寄养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委托人的护照原件、复印件及其与被寄养儿童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三)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出具的同意接受寄养函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寄养儿童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供儿童出生时中国籍父母在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
请注意:持证人入境中国后须在30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三、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提前通过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进行网上填表和提交申请,待线上初审通过后,根据自身时间(无需提前预约)到签证中心提交护照等申请材料,并留取生物特征信息。
(二)外交、公务、礼遇签证,在线上提交申请后,请到中国驻瑞典大使馆或中国驻哥德堡总领馆办理。其他签证请到斯德哥尔摩签证中心或哥德堡签证中心办理。
四、特别提示
(一)领事官员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或补充材料,或要求申请人接受面谈。申请人应配合,受理时间也会相应延长。
(二)领事官员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颁发签证及签证的有效期、停留期限和入境次数。
(三)对于所上传材料附件,领事官员会核实有关情况,亦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发现弄虚作假的,将视情作出不予颁发签证、吊销签证或不准入境等处理。如签证未获批准,使馆不承担申请人制定旅行计划、购买机票、支付酒店等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